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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程序,休眠的股东无法获得股东资格!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09-20 1:25:49 * 浏览: 5772
案例简介A公司由四个发起人成立,每个发起人各出资250万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出资能力,股东李先生计划向朋友张某借款150万元。张听完李书记对公司前景的介绍后,就表现出了投资意愿。两人同意张将成为沉默的股东,并出资150万元。股权以李的名义注册,张将享有相应的股息。成立后的头三年,公司蓬勃发展,张先生每年从李先生那里获得红利。从第四年开始,张某没有获得任何股息,李明说公司经营不善。张拒绝批准该解释,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甲公司拒绝。张向法院提起上诉,确认他是甲公司的股东,并拥有15%的股权。在诉讼中,张某和李某证实,原公司A和其他股东不了解双方关于隐性出资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征求了另外三位股东的意见。只有一个人不反对张成为公司的股东,另外两个人明确表示他们不同意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他们以前不认识张。法院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由于未获得公司一半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 3),实际出资人张某的要求确认这是股东的要求,没有根据。然后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判断要点有限责任公司隐性投资关系中的实际投资者不一定具有股东身份。它能否成为股东取决于它能否获得一半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没有这个条件,它将无法获得股东资格。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潜在股东,如果您想行使股东身份,则在成为潜在股东时必须有足够的风险防范和准备措施。温馨提示实际上,有很多实际的投资者出于某种目的而躲在幕后。由于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者不是同一主体,一旦发生纠纷,就容易引起股东身份纠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实际投资者,名义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另一种是名义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实际投资者享有的权利由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决定,本质上是合同项下的权利,而不是股东的权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3),确定实际投资者是否意图成为股东的关键可以实现的是,是否有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同意。一旦不满足该要求,实际投资者将面临明显失败的后果。另外,隐性出资的起点往往是灰色的,不利于公司内部治理,但也会影响公共信息的权威性和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另外,相关纠纷在立法上存在很多空白,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司法制度不允许这种鼓励,建议投资者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