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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可能涉及哪些法律纠纷?您需要了解这些处理方法!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09-15 1:21:51 * 浏览: 2618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不再结婚或迟婚,而是选择通过同居与另一方同住。但是,同居在我国法律和审判中的地位一直很尴尬,由此产生的关于双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争执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处理同居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同居关系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与配偶有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的解决方法。 1998年,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 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 2003年,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的名义签署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购买了房屋。王女士于2004年获得所有权证书。郑先生于2007年与前妻离婚。后来,王女士与他人进行了交流。 2015年,郑先生将双方作为同居关系,而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他向法院起诉王女士,要求根据出资额和王女士的过错来分割房屋。王女士辩称:在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已结婚,并且双方之间没有合法的同居关系。房子是由他购买的,房地产证书也以他的名字命名,因此他不同意郑先生的上述要求。庭审后,法院裁定郑先生和王女士同居,条件是双方都有配偶。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当王女士在2003年购买房屋时,郑先生的出资应被视为礼物,而礼物是相应的购买价,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购房的款项已经支付,捐赠已经完成。当前要求分拆房屋的实质是收回礼物。由于他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支持这一点。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人和女人的行为,他们自愿不结婚并以夫妻的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配偶不得与他人同居。郑先生主张与王女士同居,并要求分拆他所购买的房屋。提出这一要求必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如果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时双方都有配偶,则无法适用同居关系下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在同居期间,一方购买房屋并同意房屋为共同拥有。分手后,房子得到处理。 2009年,于与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同年年底,于与姚签订了《房屋分摊协议》,规定上述房屋由两人共同购买,产权由两人共同分享。房地产证书还明确指出两者是共有财产所有人。两人在2011年分手,姚明在2012年与外人登记了婚姻。于成起诉法院,要求姚明依法分割上述房屋。姚明辩称,尽管这所房子是注册的共同所有,但于实际上并未出资,但对房屋的划分没有规定条件,并且他不同意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尽管双方在同居期间已达成购买房屋的协议,但该协议并不等同于平等份额。最终,法院在查明购置房屋的出资额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了补偿金额,裁定该房屋属于瑶族,并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关系终止,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共有财产;没有约定的,共有财产被分割的,应当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并应适当注意共有人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应基于共同所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加以区别对待。在法定婚姻共有财产制度中,夫妻关系中积累的财产属于双方,均分原则。同居关系终止时,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在分立时应当采用股份分割的原则。此时,共同所有者的实际出资和投资将直接影响公共财产份额的划分。在同居期间,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获得继承权。刘和兴一直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但他们从未结婚。邢于2014年底去世,刘后来声称自己与邢已成事实,他是邢的配偶,依法继承了邢的财产。邢的继承人不承认刘的配偶身份,并认为他没有相应的继承权。法院裁定,刘和兴并非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因此驳回了刘的依法继承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在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1994年2月1日,他们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没有依法登记结婚。如果男女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应视为事实上的婚姻。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如不重新登记,应当在受理前重新登记婚姻。 ,则应将其视为解除同居关系。在邢与刘同居此案之后,他们直到2014年邢去世后才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因此,刘与邢没有建立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无法获得邢作为配偶的合法继承人身份。 。同居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和债务处理方法(1)未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配的争议。为解决此类纠纷,在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以及继承,馈赠等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属于自己(如果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或共同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出资额和双方出资额的比例,合理合理地分摊。 2.同居双方之间因赠予财产而引起的争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捐赠行为发生后,一党悔改并引起争执。礼品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应用于此争议。第二个原因是,在一方捐款之后,由于家庭生活或支持方面的重大困难,如果捐赠者丧失工作能力,则该人或其家人主张撤销礼物并与接受者发生纠纷。发生。 (2)单身同居关系与双重同居关系之间的财产纠纷1.财产分割同居双方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通常不涉及捐赠财产的问题。 2.同居一方与另一方配偶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通常与同居双方的财产捐赠有关。在单身同居关系中,由未婚者向已婚者赠予财产引起的纠纷可参照未婚同居关系中的礼物处理模式。为了避免在同居期间发生财产纠纷,同居夫妇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①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订立个人财产协议。 ②保留购买物品的相关证据。 ③对于双方共同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共同记录。 ④在同居期间,送礼者最好在父母和朋友的礼物上写下“ ldquo”。此项目专门提供给XX,并保留它。 (3)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共同居住期间为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可以视为共同债权和债务。在同居期间,如果双方就财产和债务达成协议,则以该协议为准;如果没有协议,则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双方应达成协议。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我还建议大家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以充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利。如果必须选择非婚姻同居的组合,则双方必须在同居之前考虑同居的原因和利弊,并签订一份“非婚姻同居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同居期间引起纠纷。总有证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