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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中隐藏的几个特殊问题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05-26 0:25:15 * 浏览: 2683
在这个争执的时代,必须使用劳动合同来保护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保证,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重要依据。但是,实际上,即使签订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劳资关系仍不明确。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劳资关系中哪些特殊问题没有被每个人注意? 1.母子公司的劳资关系为了避免就业风险,子公司经常采用这种方式:母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派遣的形式派遣员工上班。如果员工实际上与子公司建立了劳资关系(可以从薪资分配,管理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方面进行判断),则建议基于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实际用人单位与签字单位统一应当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未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如何确定他们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资关系还是实习关系?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建立何种关系,并不取决于两党所签署的协议是什么,而是取决于当地对民初的看法,大学生在劳动法上是否是劳动者以及两党之间的法律关系自然。例如:如果两方实际上是劳资关系(例如,就业实习),则由于两方已签署“实习协议”,因此不会被视为非劳资关系。 3.劳资双方达成协议后,经济补偿问题与《劳动法》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该协议是否有效?劳动法中对劳动法关系的调整是基于对工人的最低保护。如果雇主提供给工人的待遇比法律规定要好,那么《劳动法》自然会支持这种行为。相反,如果双方都同意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水平并且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情况,则员工可以使用此取消合同。 4.关于试用期,一直存在争议,即当同一工人离开同一雇主后重新进入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劳动者和同一雇主只能在试用期内达成协议。从理论上讲,试用期不能再商定,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提出,在辞职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在变动,应允许试用期。此外,劳工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没有改变工作岗位的同一工人只能尝试一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再次同意试用期需要考虑工人重新入职时工作职位是否发生了变化。 5.有些公司希望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以期减轻他们的法律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两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尽管签订了劳动协议,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双方按照劳资关系运作以符合公认的劳资关系的要素,则双方实际上签署了称为劳动协议的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根据本劳动协议为两方之间劳资关系的存在辩护,也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书面劳动合同自雇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