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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会议上的三个重要法律和实践问题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19-11-06 0:52:44 * 浏览: 3209
公司会议经常就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例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有效性在公司的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涉及诸如权益之类的重大问题。当然,在这方面存在很多争议。例如,最近宝湾之间的纠纷产生了许多值得董事会决议讨论的问题。一,相关董事的回避和回避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某些董事会成员与决议之间可能存在利益或冲突。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参与董事会决议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行使决议表决权,也不得代理行使投票权。这意味着相关董事必须回避投票。但是《公司法》如何确定关联董事?关联董事何时需要积极披露关系?当关联董事回避错误时,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对不同董事或股东提出异议? 《公司法》第124条和第216条使用的词语是“关系”。与“相关董事”,“相关董事”,“相关术语”在部门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包括上述“股票上市规则”)中更为常见。因为“与,关联,“董事”,“相关董事”与“相关交易”出现在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所以我认为首先要确定的是“关系”,“关联董事”,“相关董事”和“ ldquo”,不同规则和规则及其关系中的关联交易的定义对彼此。而且“关联董事”的概念没有出现在“公司法”中,按照本文的含义,对于上市公司,您是否可以认为“股票上市规则”在“上市公司”中,关联董事是“ 《公司法》中有哪些相关董事? 《公司法》规定了该关系,即《公司法》第216(4)条的规定,该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与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从这一规定来看,“公司法”对这种关系是开放的,而不是详尽的列举,它无疑更适合于不断变化的商业惯例。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公司法”作为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依据,而应理解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自治规则或商业惯例。他们可以在法律文本的范围内阐明法律的适用性,但不能限制法律。适用。目前,有观点认为,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系,则不是《公司法》的董事。商业。 《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应如何披露信息。在公司会议实践中,公司《公司章程》对董事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一致。相关董事的披露应为(1)在董事会会议上,或(2)至少直到公司达成交易或安排为止,或(3)如果董事通过书面通知披露了该关系,则他必须确保该关系。是其他董事所熟知的。其次,在德国《股份法》第241条,法国《商法》第255-121条,日本《公司法》第829和830条,韩国《救济法》规定的救济情况下,公司的决议存在。 《商法典》第376条,第380条,《公司法》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在股东(大型)会议决议的情况下,应给予股东诉讼救济,但这些立法实例并未规定董事会在在规定的时间,可以给予股东诉讼救济。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60天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为何规定股东有权声称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如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则股东有权提出上诉。向人民法院制止违法违法行为。诉讼。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两个条款与股东行使救济的方式根本不同。梁会兴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中提到,“(大陆)立法没有立法理由的制度,审议记录等立法资料也没有公开,起草者在立法机关作了立法解释。通过法律通常很简单。根据“公司法”,股东可针对存在缺陷的董事会决议提出诉讼救济。股东可以声称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前提是,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程序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这似乎也证实了我们上面的讨论,即仅违反了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似乎这并不是股东要求董事会决议的理由。除了《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董事外,董事很有可能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需要逃避投票。不仅仅因为董事没有被《股票上市规则》所标识,相关董事还认为董事退出表决会导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如果董事会决议中的表决程序有问题,则撤销的对象是“现状”,合同,交易而不是董事会的决议将得以保存拥有更多的司法资源,并且与董事会的决议相比,更直接有效地否认存在问题的董事会决议的影响。 3.董事是否回避对董事会决议有效性的影响如果完成了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可以发现董事不应当回避,而应当回避。此时,是否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来违反董事会决议?可以撤销该决议吗?董事应放弃表决,而不回避。由于违反《公司法》第22条和第124条,目前董事会的决议可能会被撤销。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很难确定董事不应该逃避投票的方式。就公司的会议程序而言,董事逃避投票而不逃避确实是一个问题。在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已经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讨论。但是,董事不应逃避投票并避免投票。本质上,他们不在会议上,也就是说,他们已将决策权移交给其他董事。中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通过。结果,回避和旷工产生了很大的差异ce在计算表决权总数时,得出一些意见认为避免避免和避免将导致会议决议的撤销。从技术上讲,如果《公司法》的立法者认为董事会决议要求全体董事中一定比例的通过,而不是出席董事中一定比例的通过,则公司会议制度应建立强制性的出勤制度以与,要求所有董事出席每次董事会会议,未出席会议的人员将被视为出席会议,并被视为已对董事会提议的事项进行了投票。此外,在有关英国法律和实践的最权威的出版物《 ShackletonontheLaw andPracticeofMeetings》中,作者写道,如果在会议期间需要讨论某些事项,则这些事项通常会以动议的形式出现,并且可能此时是第二方。 。动子应以书面形式记录运动,以便毫无疑问可以理解运动。实际上,会议主席应请与会者讨论该动议并对该动议进行表决。因此,在国外惯例中,如果在会议召开时没有董事回避此事的动议,并且没有参与者讨论或表决是否要避免此事,那么会议结束后似乎没有任何权利。进一步声称,由于避免了董事,可以撤销董事会的决议。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公司会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则参与者应立即提交。否则,在会议通过有关决议后提出反对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日本和韩国,拒绝公司决议的效果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没有根据,并采用三点法。台湾的《公司法》对公司决议的影响与《公司法》的现行规定相同,即无效和可撤销的两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宣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四份草案中,增加了两种不存在的公司决议,也没有有效的决议,这似乎是对其他决议的回应。民法国家和地区。本文主要讨论相关董事的相关制度,中国《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的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决议的诉讼救济。最后,作者总结了有关英国司法大法官林德利于1887年在布朗夫案中提出的司法救济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界限的文章。 ldquo,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法院应坚持其一贯的作法。规则是,当公司不抱怨不合规但可以随时更正此举时,公司会被干预以迫使其按照最严格的规则行事。有关更多详细信息,欢迎使用逐步入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不应该做什么?”“如果没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的外部担保的效力是什么? “公司成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版权。重新打印时请注明出处。您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站地址,作者和其他信息。您不得随意删除文章的任何内容。否则,我们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