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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军事婚姻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01-21 0:57:22 * 浏览: 2669
在《中华民国婚姻法的军事实施》中,对军人军事条件的若干规定进行了限制,具体规定如下:嫁给军人?你都知道这些吗? “军事人员的军事程序”一,现役军事人员的结婚条件限制(1)不允许与外国人结婚根据条例第3条第2款,现役军事人员不得与外国公民结婚。 (2)不允许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结婚。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现役军人原则上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居民结婚。 (3)不得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动的人员和直系亲属结婚。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役军人尽管具有中国国籍,但不得从事外交事务或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居住。或与危害国家安全并破坏民族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结婚,原则上不得与此类人的直系亲属结婚,但如果现役军人身体状况良好且没有任何政治问题,则可以结婚被适当地允许。 。 (4)不得在部队内部或内部发现物体。根据该条例第4条和第5条,义务兵不得在部队内部或内部寻找物品。原则上,士官不允许在军队的住所或军队内部寻找要结婚的人。但是,30岁以上的孤儿,残疾人和士官难以在原处寻找目标的,必须严格控制,必须由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严格控制。 。如果我建议,在边境边境县(城市),沙漠地区,国家指定的边远地区以及在总部确定的第一和第二类岛国部队中服役的中级或高级非士官。在军队驻地寻找对象,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确定,并经批准。师以上部门的政治机关,并签订了现场调动安置协议。该对象已婚。 (5)不结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役军人服役期间不准结婚,军事院校成长型干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结婚。二,离退休军人结婚条件的限制由从事秘密工作的军人和军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婚姻,应当按照在职军人的规定执行。军事人员离婚必须特别:“军事人员离婚程序”在此处详述:“军事人员离婚有哪些限制?”》本文版权归所有人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您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站地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修改文章的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调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