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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公司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从10月26日起生效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19-12-19 0:42:08 * 浏览: 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于第六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获得批准,特此公告。该法将从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于第六次会议上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0月26日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进行如下修改:第142条修改为:“公司不得购买公司股票。但是,以下情况之一除外:(一)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二)与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利用股份进行职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4)不同意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股东,(5)使用该股份进行上市公司债券的转换(6)上市公司必须维持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如果公司因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而购买了公司的股份,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决定。第(3),(5),((在第6项规定的情况下)收购公司的股份)可以由董事会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股东大会的授权。 ldquo。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股份后,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十日内注销;(2),(4)的情形,应当予以注销。取消。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的,对于第(3),(5)和(6)项,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并且应在三年内转让或取消。 ldquo,购买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三),(五),(六)规定的情形购买公司股票的,应当进行公开集中交易。 ldquo,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的对象。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该决定,对《中华民国公司法》进行了相应修订并重新发布。 2.修改和完善《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配套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促实施股票回购的上市公司,确保债务表现和可持续经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查处。依法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证券的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有效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解释性说明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解释《公司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案)”。一,修改股份的必要性rchase是指公司对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收购。这是国际上接受并购的公司实施并购,优化治理结构和稳定股票价格的重要手段。它已经是资本市场的基本系统。安排。中国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了允许股票回购的两种特殊情况,包括为了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票或与持有自己股份的另一家公司合并。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增加了两个例外:向公司员工授予股票,以及股东不同意股东大会要求的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票,以及进行股票回购的决策程序。 ,金额限制等。实际上,许多公司已经依法实施了股票回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公司股票回购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尤其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数量增加了,目的也越来越多样化。 《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回购的现行规定正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允许股票回购的范围狭窄,难以满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实际需要,难以及时采取回购措施稳定股票价格,回购程序比较复杂(通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不利于公司及时抓住市场机遇,及时制定和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回购的时间相对较短股票,这很难满足长期股权激励和稳定股价的需求。从国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公司的股票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安排。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法》中关于股票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促进建立公司长期激励机制,提高质量。上市公司,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期望等对于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是必要的。在征求了中央财政局,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个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起草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草稿)。该草案已得到国务院的同意。 2.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在实践中解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存在的问题。该草案从三个方面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改进:第一,它补充和改进了允许股票回购的情况。修改现行的“法规”,将公司股票奖励给“员工”,将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增加“股份”,将股份用于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债券,上市公司避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并保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两种情况,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规定。第二是适当简化股票回购的决策程序,增加公司持有的最大股票数量,并延长公司持有回购股票的期限。要求公司收购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可以转换为股票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为上市公司避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并保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公司,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不受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由于上述情况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是补充对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监管要求。为了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票回购制度,引发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利润转移,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取得自己的股份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票应当通过公开集中交易进行。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现行的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对奖励员工购买公司股份的奖励的规定,而用于购买的资金应从公司以后的以后支付。税收利润。草案和以上描述是适当的,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