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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阅读| 9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独立达成的协议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19-12-15 0:42:57 * 浏览: 3829
2006年《公司法》的最大亮点是充分尊重股东自治。许多公司治理问题允许股东做出自己的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说明。 2013年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股东自治的空间。这些看似低估的规则的变化,权力下放和授权,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过去,人们对公司的章程并没有给予太多关注,并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已经理解宪法作为公司“宪法”文件的重要性,他们希望充分利用权威性条款来设计最适合您自己的章程。本文总结了《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商定的事项,并简要介绍了它们,并简要分析了其实用价值。一,法定代表人1.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登记。公司的公司章程。 2. [实践分析]: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是:通过使用图章和文件签名来控制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并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股东在选择法定代表人时通常必须权衡以下因素:1)信任和制衡。从权力职级来看,董事长要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会大大增加;而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予总经理时,则是因为公司的运营由总经理控制,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可以代表公司向外界展示,因此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并且可能会有董事会和董事长的高管。如何在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分配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需要股东的全面考虑。 2)公司控制权纠纷。公司运营的参与和控制是每个股东都非常重视并应注意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管理,财务信息控制和控制。以此类推。其中,法定代表人和印章对控制权具有特殊意义。当一位股东提名董事长候选人,另一位股东推荐总经理候选人时,法定代表人是谁,由财务负责人提名的人,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3)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而总经理是由社会聘用的专业经理时,则总代表一般不应该是总经理。当董事长和总经理中的一位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时(如被工商局列入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则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3. [经营建议]: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并在职务级别上行使,而不是职务级别。自然人,以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了解有关法人代表的法律知识的更多信息。如有必要,请收集它们。 Rarr,对法人代表资格的限制是什么?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摘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程序是什么””如何撰写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文件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超出担保范围,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II。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1.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于其他公司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以及个人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制,则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 2. [实践分析]:投资涉及风险,必须谨慎决策。外部担保可能会使公司由于或有负债而蒙受重大损失。对于这两种行为,无论是否执行,公司法均由股东自行决定,但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明确的内容包括:股东自行决定还是授权董事会作出决定,单一投资或担保以及总额限制。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可能会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股东有足够的权力时,由股东自行决定,即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通常较为安全。如果信任董事会,他们可以考虑授权董事会做出决定。此外,担保决策的自主权仅限于外部担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并由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决定。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3. [操作建议]:关于外部投资和外部担保的决定可以在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中解释,也可以在董事会的权力中解释,也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专门制定。从一个清晰明确的角度来看,作者习惯于独立表述,特殊表达,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问题一起组成特殊的章节。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应明确定义决策机构的内容和投资限额。了解公司的外部投资和外部担保人非常重要。有关更多信息,请浏览rarr,“公司的外部担保知识”,“在没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公司的外部担保的有效性如何?”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由公司发起人成立公司? Ⅲ。股东出资的时间1. [法律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股东认购的出资额。投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2. [实务分析]:采用实收资本制度时,股东应在公司成立时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取了一种结合实收资本和认购资本的折衷态度。设立公司应投入的资本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且后续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或5年。长期。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实体外,完全采用了认购资本制。股东认购的出资时间和时间,应当由股东自己完全同意,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可以全部完成出资l按照约定的时间。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届满,但股东认为有必要延长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调整出资时间。此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有两层实际价值:第一,应得股东有义务支付当期公司的全部出资额。当这项义务没有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为了偿还公司的债务,第二,未履行其当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已按时足额缴纳股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操作建议]: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注册资本额和支付时间仍然存在限制。由于篇幅所限,我这里不作总结。在实践中,遇到特殊类别的公司注册时,应当首先梳理和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对于普通公司,公司法是完全分散的,但作者仍然建议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计划,资本使用计划和股东自有资金计划等因素设置合理可行的认购基金和实际投资时间。 。四,股利分配与增资认购1.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增资时,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获得股利。 ,股东有权将以资本出资方式缴纳的出资优先。但是,例外情况是,所有股东都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获得股息或按照出资比例​​认购出资。 2. [实践分析]:股东的背景,能力,资源和需求会有所不同。一些股东不重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愿意从治理结构中转移一些权力。股息适当倾斜。在这方面,公司法规定了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支付股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的自主权,允许股东在约定的范围内改变股利分配规则。方式,变更的分配比例和方法没有任何限制,并且完全由股东同意。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值得注意的是: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先将部分或全部股利分配给部分股东,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分配不同的比例,可以约定优先满足固定比例某些股东的收入要求,其余部分将由所有股东分配给hellip,hellip等。公司法没有特别限制。 2)股东可以分配股息的前提是公司有利可图并具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将不进行任何分配;当公司利润微薄且无法满足某些股东对固定收入百分比的要求时,只能分配给那些具有可分配利润且资产除股息不得随机分配。 3)“优先股”。实际上,有些公司会要求根据优先股的概念来设计股权结构,也就是说,某些股权持有人在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具有优先权,但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却是受限制的。实际上,中国的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目前,国务院仅在优先股方面开展试点工作,仅限于特定的股份制公司。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c在公司内部,公司法允许股东就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达成一致,并允许股东就股利分配达成一致。使用此系统委派权力,股东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内设计“股份制”。共享系统。关于增资认购,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根据实际出资比例认购增资。股东可以通过商定的方法改变这一原则。 3. [操作建议]:公司法不要求在股利分配和增资认购方面的协议反映在公司章程中。实际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达成一致,也可以由所有股东以其他方式达成一致。但是,考虑到工商业,税务,审计和其他部门在执法水平和法律理解上的差异,为慎重起见,作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同意这些差异。 ,可以节省很多不必要的解释和沟通。五,股权转让的条件1.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时,应当征得多数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应当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作出回应,则应视为已同意转让。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已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已获得股东批准的股票。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当以股权转让为准。 2. [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性,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将不会引入新股东,因此也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将引入新的股份制,陌生的股东将被优先考虑,其他股东除外。陌生股东的进入权,但同时应在相同条件下确定这种优先转移,以防止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就股权转让规则达成明确协议,就可以按照商定的方法进行股权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协议可以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在不需要同意和通知的情况下,也可以使转让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股权转让。无论如何,这种允许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操作建议]:在实践中,应充分注意这一问题,并提醒股东。股东确实有特殊需要。如果他们希望能够灵活地退出或限制某些技术股东的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6.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审议方式,表决程序1. [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汀:《公司法》第37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大会的其他职能。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公司法》第41条规定,必须在召开股东大会的15天前通知所有股东,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所有股东都同意。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上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讨论方法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本法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讨论方法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2. [实务分析]:《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必须行使的十项职能和权力,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更改公司形式的公司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在增加股东大会的职能和权力,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股东的投票权,方法等方面,完全允许股东就自己的条款和公司章程达成协议。讨论和投票程序。这一系列的完全下放权力的重要现实意义不仅限于:1)股东大会的大多数内部治理可以由股东自己决定。根据实际需要,股东可以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 2)金融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更大的影响。金融投资者的目标不是控制股份,而是通常持有公司少量股份。适当的股东大会设计投票权制度(如特殊事件的一票否决权)可以对公司业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投资风险。 3)股东有可能放弃其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优惠待遇。股权的结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度性空间,例如上述“优先股”问题。 3. [操作建议]:《公司法》尊重股东的自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自主权越强越好。从思维习惯的角度来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当股东进行重大调整时,他们很容易被忽略,因为它们不符合思维惯性,从而导致“违规”和违规行为。因此,除非确实有必要,否则请进行尽可能少的调整,但是,如果进行了调整,建议突出显示或单独写出调整以提醒用户和实施者。另外,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PE)团队逐渐壮大。许多体育机构喜欢将外国的“ ldquo”和投资条款清单复制到国内使用。这样的输入投资条款对被投资公司来说就像“ ldquo”。限制,而这种限制通常需要在股东的会议和股东的投票权中实施。如此多的限制与中国企业的管理风格不符,很容易引起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紧张关系,甚至限制了该公司的适度灵活,高效和快速增长。因此,建议在增加股东大会的权力时,应谨慎设置限制性条款,同时考虑到风险控制,应充分考虑业务运作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如果您担心汇编中的任何遗漏,或者您仍然不了解股本转移,也可以单击此处以了解更多有关kn的信息。知识转移ra,“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什么”,“如何避免股权转让协议的争议”,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是什么?7.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出生1 [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代替,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应设董事长,并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方法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2. [实际分析]: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选连任。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可能会规定所有董事均当选,可能会同意由股东大会选出,甚至可能会选举一个人或某些股东。同时,可以设置是否设置副市长职位,并且可以由一个或多个人设置。实际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通常反映出公司在股东之间控制权方面的争议。副主席的职位可能会成为装饰品,或者2-3名副主席可能会受到系统设计的限制(由系统设计限制),或者副主席可能会被其他董事停职。 3. [操作建议]:《公司法》对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应指出,应选择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它一定不能表示为“ ldquo”。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期出生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1. [法律要求]: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加薪幅度。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十项法定职能。权威。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本法规定外,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表决权,执行一票。 2. [实用分析]:如前所述,董事会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除可以扩大董事会的十项法定权力外,还可以扩大董事会的权力,也可以限制董事会的行使权力。董事会权力的扩大反映了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决策问题的限制反映了股东对风险控制的审慎态度,这部分内容应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升任董事会讨论和决定,公司进一步谨慎。综合考虑股东大会的自主权,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权力的扩大或限制,《公司法》明确界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管辖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对于其他事项,允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授权和分配。这类似于宫殿。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履行的十项职能中的每一项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它不能被拆除。其余的墙壁,隔断和装饰可以由房屋所有者设计。安排。 3. [经营建议]:与股东大会相比,董事会可以制定更具体,更定量的规定。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阐明,否则将存在无法依靠或基于证据的情况。董事的投票权是一人一票,没有谈判的余地。九。公司解散1.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2)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由于公司合并或分立而必须解散,(4)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的,关闭或者撤销该命令;(5)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解散。 2. [实务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原因,可以将其分为两类:股东的独立解散决定和强制解散。股东的独立解散决定可以分为两种:安排前和解散后的决议。预先安排包括预先设定的营业期届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理想情况下,公司可以由于营业期届满或股东解散而解散。但是,实际上,随着公司利益纠纷的加剧,侵犯了个人股东的权益。当他们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解散减少损失时,顺利解散变得越来越困难。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和私营合作企业,原始股东和金融投资者,大型企业集团和小型私营企业股东中。例如:1)一些投资机构向一家溢价很高的公司投资,该公司投资的资金远远超过原股东的投资额,但持股比例远低于原股东,并且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当被投资公司或原股东违反诚信,无意经营,浪费投资机构的资金时,投资机构往往无奈。 2)在一些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技术,中方投资大量现金和实物资产,但公司由外方控制。当实际的控制方恶意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时,受害方的补救办法常常显得怯Co。一般而言,如果公司不合规定解散,股东的权益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解散并不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首选解决方案。但是,在发生上述情况和类似情况时,如果受害股东可以按照程序解散公司,则至少可以减少损失额并防止进一步的损失。在此基础上,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补充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解散原因,并通过在异常情况下解散公司来减少损失。 3. [经营建议]:公司解散是一把双刃剑,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减少损失。这也可能导致某些股东利用公司作为损害公司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权利的理由。作为溶解的原因,应列举哪种情况,因人而异,具体含量应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是,作者认为,股东的解散推定应该非常谨慎,公司的正常运营必须保持最大程度,除非确实有必要,否则解散的原因很少或没有。除非公司法中另有规定,否则《公司法》中的dquompany的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超出《公司法》的既定范围,从而可以制定合法有效的排除条款和特殊规定,包括公司法中的强制性和任意性(权威性)规范,以及强制性准则只能严格遵守,但随意性代码为股东提供了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型的机会。本文的编辑整理了公司章程可以商定的事项。然后,有关如何起草完整的公司章程的信息,请单击“如何撰写公司的章程细则”以获取详细信息。本文版权归所有人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URL,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本文的任何内容,否则本公司保留版权法律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