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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会议中的三个重要法律和实践问题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19-12-12 0:43:50 * 浏览: 3899
公司会议通常会制定与公司重大事项有关的决议。例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有效性在公司的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并且涉及诸如权益之类的重大问题。当然,这方面的争议也很大,例如宝湾之间最近的争执,引起了许多值得董事会决议讨论的问题。 I.识别和回避关联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某些董事会成员与所讨论事项之间可能存在某些利益或冲突。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参与董事会决定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行使该决议的表决权或代表他人行事。其他董事。这意味着附属董事必须避免投票。但是,《公司法》如何确定相关董事?关联董事何时需要主动披露关联关系?另外,当相关董事回避错误时,对持不同意见的董事或股东有任何补救措施吗? 《公司法》第124条和第216条的措词是“ ldquo”,这是一种相关关系。在部门规章,监管文件和自律规则(包括上述“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董事”,“关联董事”,“关联交易”更为常见。因为“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和“关联交易”出现在不同的法律,部门法规,监管文件和自律规则中,所以我认为首先要确定的是“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关联董事”和“关联性”,不同法规和规则中的关联交易定义及其关系彼此。并且,“公司法”中没有出现关联董事的概念。根据字面理解,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是否可以认为《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关联方”是《公司法》的第一部分,与第124条中提到的“关联方”有关吗?导演? 《公司法》界定了关联关系,即《公司法》第216(4)条的规定,该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从这一规定来看,《公司法》界定了开放的关系,而不是详尽的列举,这无疑更适合于不断变化的商业惯例。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公司法作为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依据,而应理解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自治规则或商业惯例。他们可以在法律含义的范围内指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但不能限制法律。适用。目前,有观点认为,如果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上市公司董事不具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则从“公司法”的意义上讲不是“确定的”。相关董事值得一看。可讨论。 《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应如何披露信息。在公司会议的实践中,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董事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一致。相关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披露(1),或(2)至少在公司完成交易或安排之前披露,或(3)如果董事通过书面通知披露相关关系,则他必须确保相关关系。其他董事知道的信息。 2.公司决议有瑕疵时的救济:《德国股票法》第241条,《法国商业法》第255-121条,《日本公司法》第829和830条以及《韩国商业法》第376条和第376条台湾公司L 380和第189条及第191条在股东大会(多数)的决议有缺陷的情况下,所有人都为股东提供补救措施,但是这些立法法规均未规定董事会有决议权。在出现缺陷的情况下,诉讼救济可以给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定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为什么规定股东有权声称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如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权诉讼的请求。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两个条款在方式和股东行使救济方面有根本不同。梁慧兴教授在《民法诠释学》中提到,中国(大陆)立法没有立法依据。其他立法材料(如审查记录)不是公开的。起草人在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时所作的立法解释通常很简单。根据《公司法》,股东可因董事会决议有缺陷而享有诉讼救济,股东可在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程序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认为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这似乎也证实了我们上面的想法,即仅仅违反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似乎并不是股东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规定,除关联董事外,董事完全可能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并且需要避免投票。仅仅因为董事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关联董事就认为董事回避表决已导致董事会会议的有关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协会。规定在关联交易中,董事会决议表决程序存在问题的,撤销的对象为“撤销”。合同,交易而不是董事会的决议将节省司法资源,并且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否认有问题的董事会决议的影响。 3.董事是否回避董事会决议的影响。董事会会议表决过程完成后,发现董事不应回避,而应在会议上回避。此时,董事会的决议是否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可解决行动?董事应回避表决,而不回避。由于违反《公司法》第22条和第124条,此时董事会决议可能会被撤销。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很难确定董事不应该逃避投票。就公司的会议程序而言,董事逃避投票而不回避确实是一个问题。在中国的立法过程中已经讨论了这种行为。但是,董事不应逃避投票和逃避,这实质上是会议所没有的,即将决策权移交给其他董事。中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必须获得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批准s。结果,在计算决议的表决权总数时,回避与缺席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从而导致一些观点认为应避免回避,并且可以撤销会议的决议。从技术上讲,如果“公司法”的立法者认为董事会决议要求全体董事中一定比例的董事通过,而不是出席董事中一定比例的董事通过,则公司会议系统似乎应该建立强制性的出勤制度以与之相匹配,这要求所有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未出席的董事均被视为出席并被投票赞成董事会会议上提议的事项。此外,在英国关于会议法律和惯例的最权威出版物《 Shackletonon会议法律与惯例》中,作者写道,在会议期间,如果需要讨论某些事项,它们通常会出现在议案中,并且可能这时要借调。动作者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动作,以使人们可以理解动作的内容而没有任何错误。实际上,会议主席应请与会人员对该议案进行讨论并投票。因此,按照国外惯例,如果董事在会议上没有就董事是否可以回避此事提出动议,并且没有与会者讨论并投票表决是否可以回避此事,那么看来他们在会议之后没有权利。还有人认为,由于董事回避的问题,可以撤销董事会的决议。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公司会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则参与者应及时提出,否则在有关决议通过后,提出异议似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会议上通过。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在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日本和韩国,否定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无根据,并采用三点方法。台湾的《公司法》对公司决议的影响与《公司法》的现行规定相同,即采用无效且可撤销的二分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宣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稿》中,缺乏有效决议和缺乏有效决议的两种公司决议似乎是对其他民事立法的回应。法律国家和地区。本文主要讨论关联董事的相关制度的三个方面,《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会决议的有关规定以及针对董事会决议缺陷的诉讼救济。最后,引用林德利法官在布朗涅夫案中的发言。 1887年特立尼达(La Trinidad)一案,涉及司法救济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界限: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法院应坚持其原则。原则是,公司在受到投诉时不应干预公司,但可以随时予以纠正,以迫使公司遵守最严格的规则。欲了解更多详情,欢迎来到rarr,“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不能在公司任职? “在没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公司的外部担保的效力如何? “公司成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该文章的版权。重印时请注明来源。您必须保留诸如网站名称,网站地址和作者之类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