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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19-12-07 1:05:56 * 浏览: 2971
信用证系统,即在跨国和跨境贸易中,使用指定的银行作为货物付款的发货人,而不是由买方和卖方来处理付款活动。该系统的存在是基于买卖双方在基于文化,地理和其他因素的跨境交易中缺乏相互信任,并且该系统旨在刺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可以说,信用证制度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必不可少的。凭借其举足轻重的地位,信用证系统被英国法官誉为:ldquo,国际贸易的命脉。关于我国信用证止损停止支付制度的规定和做法,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为了使国际贸易流通更加方便和有效,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制度还给予银行一定的动机来参与信用证交易。各国法律规定,信用证和基本合同是分开的,接受信用证不取决于基本交易的有效性。该规则是信用证独立性的原则。但是,如果只是盲目地肯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就不会有任何区别。犯罪分子很容易掌握这一原则,伪造和伪造的单据和信用证将被交换以接受,这将损害正常的国际贸易。因此,在各国法律中,存在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制度。即,一旦在开具信用证中发现欺诈行为,银行就有法律义务在司法当局的确认下停止支付信用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也开始了信用证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乏基本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水平有限。我国信用证的止付一度泛滥,影响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信用。进入新世纪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了必须支付的四种情形。停止包括:)开证行的代名人和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示真诚地付款;(2)开证行或其指定人和授权人已根据开证行的规定真诚接受了汇票。信用证,(3)保兑行真诚履行付款义务,(4)交涉行诚实守信。通过上述法律法规,中国建立了信用证停止支付制度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信用证在真诚履行承兑和付款义务后,不得因欺诈行为而停止付款。本文版权归所有人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URL,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本文的任何内容,否则本公司保留版权法律调查。